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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如何管理的 |
發布日期:
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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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如何管理的?
為加強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工作及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適用本辦法。根據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加強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按照周期進行檢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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